來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贛州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市政工程中暫估價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贛建招〔2017〕1號)等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二、招標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9節相應條款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暫列金額和暫估價累計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20%。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四、采用綜合評估法和合理低價法的項目,投標人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僅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參考;采用報價承諾法的項目,投標人僅需對招標人提供的要約價進行承諾。 五、投標報價的編制應當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投標報價應當予以否決。 六、工程總承包(EPC)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原則上不得采用費率招標,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項目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財政部門在結算審核過程中發現必須進行招標的暫估價項目而未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并移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嫌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及時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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